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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缴存状态: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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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缴存状态: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异地贷款要求: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并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

  政策符合性: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账户状态及缴存期限: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二、购房条件

  产权要求: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贷款次数限制:借款申请人家庭与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各无或仅有一次公积金历史贷款次数。

  套数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发放贷款。

  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相关要求: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各自父母共同拥有的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记时间。

  申请人家庭的范围仅限于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贷款额度条件

  账户余额倍数: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房屋总价款: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还款能力: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最高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1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万元;

  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8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18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56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36万元。

四、贷款期限条件

  最长可贷年限为以下几项最小值: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申请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一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

  所购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所购住房房龄在20年(含)至35年之间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与房龄之差;

  所购住房房龄在35年(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条件

  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由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贷款条件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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